一波三折的廠房整建終於要動工了,
動工前經過法律諮詢,才知道原來目前上訴國稅局的案子先前禁止我們變更登記處分土地及房屋,會影響我們申請工廠拆除執照,
也就是有了禁止變更處分土地跟廠房的限制,我們根本無法申請廠房的拆除。
二十幾年的廠房,年久失修,只剩幾屋頂的石棉瓦跟裸露的鋼筋,扣掉石棉瓦的處理費用,廠房的殘值只剩負值,
禁止處分一個為負值的危險廠房,我不懂這會讓財政部能增加多少稅收? 如果廠房整建好,我們才有機會擴大營業,增加收入,亦增加繳交稅額。
為此,4/23我打了電話給南區國稅局鳳山分局轉了大概五次電話,才轉到一個承辦小姐,協商此事,我認為這應該是很好溝通、很容易理解的問題,想不到,4/24承辦小姐說問國稅局總局後的結果是不接受我們拆除廠房的申請,除非我們繳清稅款或者提供提他擔保品。我聽了其實很生氣,第一,稅務的事情還在打官司,打了三年多,被冤枉的案子,還沒有結案,為何我們要繳納稅款? 第二,為了繼續上訴國稅局案子,已經先繳納半數的本稅且也被禁止處分土地跟房屋,先別提房屋淨值是否為負數,土地的公告現值(非市價喔!)都已經超過我們若敗訴所需繳納剩下的罰緩,為何我們還要提供期他擔保品才能夠塗銷廠房禁止變更處分的限制!
於是,我寫封了信給高雄市財政部國稅局局長申訴,內容如下:
我是吳明純,&&&&有限公司(統編:&&&&&&&&)實際負責人&&&之女兒。父親因營業稅暨罰鍰事件打官司打了三年至今,對審判結果不服,目前提起行政上訴中。期間,高雄縣南區國稅局於99年10月8日(南區國稅高縣四字第0990054010A)函請高雄縣大寮地政事務所就名下財產(土地:大寮鄉赤崁段潮州寮小段&&&&&&地號;房屋:高雄縣大寮鄉潮寮村&&街&&號)辦理禁止處分登記。 民國101年4月24日
日前因業務需求,又廠房年久不堪使用,梁柱已危險裸露,故迫切地計畫重新整建廠房及修繕辦公室。廠房整建拆除需申請拆除執照,但因目前廠房為禁止處分登記狀態,我們無法申請拆除執照,需要國稅局同意才可辦理。因此我們便於4月23日去電南區國稅局鳳山分局承辦林小姐(分機####)協商,說明來電之意,且告知目前廠房已經年久失修,梁柱鋼筋裸露,已經沒有殘餘價值,希望國稅局能允許拆除廠房,以利後續新建。林小姐於4月24日回覆若非繳清稅款則無法同意拆除。
制式化又不近人情的回應讓人無法接受!禁止處分登記之用意是擔憂納稅人逃稅無法繳納稅款而扣押財產,但其實去電時已說明二十幾年廠房已沒有剩餘價值,折舊下來加石棉瓦的處理費用,淨值非常有可能為負。再者,財政部應鼓勵的是民間企業發展,有所得增加就繳納多一點稅,我們修建廠房即是為了未來營運,我們目前老舊工廠根本無法使用,只能淪為空地根本沒有發揮利用,禁止處分登記一個搖搖欲墬的廠房沒有價值的廠房,讓我們無法申請拆照重建,這樣的回覆實無道理。
綜上所述皆屬實,歡迎稅務人員現場勘驗,並請局長同意尚諄公司位於現今高雄市大寮區%%街&&號廠房拆除,以利後續工廠的修繕及興建,謝謝。
吳明純
後來國稅局局長回覆如下:
吳小姐,您好!
一、有關 台端詢問尚諄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禁止處分乙案,查 該公司因滯欠應納稅捐,故本分局於99年10月8日函請地政機關就 該公司名下之財產(大寮鄉赤崁段潮州寮小段&&&&&地號及高雄市大寮區潮寮里&&街&&號房屋),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予以禁止處分登記在案,合先敘明。
二、台端表示,前揭所示之廠房因年久不堪使用,故迫切地計畫重新整建,惟因廠房為禁止處分登記,致無法申請拆除執照,希望本分局能允許拆除廠房,以利後續新建。惟已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辦理禁止財產處分後,需全部稅捐均已繳清,或依法提供相當擔保者,才可辦理塗銷禁止財產處分。
三、另依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本法所稱相當擔保,係指相當於擔保稅款之左列擔保品:一、黃金,按9折計算,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按8折計算﹔其計值辦法,由財政部定之。二、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額計值。三、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金額計值。四、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四、綜上, 該公司若無法繳清全部欠稅,可依前揭規定提供財產擔保以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沒有令人期待的答案就算了,制式化"依法"處理的回答,讓人覺得很失望,我們的官員只會依法處理,沒有試著了解我們想說的是否合理~~~~~~
回覆內容還是依法辦理,那申訴就沒有其意義。
依法辦理就是要繳清稅款或者提供期他擔保品,倘若我們沒有擔保品或其他財產可供擔保,我們是不是就沒有其它選擇? 再者,在訴訟案中,國稅局也禁止處分登記土地,此筆土地公告現值已遠超過剩餘應繳稅款300多萬,要再提供擔保品合理嗎??
欲修繕之廠房扣掉廢棄物處理費用其淨值為負,我們不知道為何還需要"依法"禁止處分登記或要拿擔保品抵押? 這樣的回覆實在是虛應申訴,如果官員有派人實地現場勘驗後,覺得廠房折舊後有剩餘價值,要我們作其他擔保品抵押,尚可接受,這樣書面回覆"依法"處理,真的是浪費申訴人的時間跟申訴的初衷!!
說真的,如果國稅局想增加國庫稅收,為何不花心思查緝當初讓我們走上官司潛逃到大陸的經濟罪犯?
最近電視報導的羅福助也是同例,都知道他是經濟罪犯即將被判刑,為何在宣判前不先注意他的行蹤,讓他輕易潛逃??
然後在媒體報導下,大家都知道他目前藏身在大陸,卻抓不到這種大咖的經濟犯?
這種經濟大咖拿著大筆錢,欠稅在國外逍遙法外當大老闆,我們這種誠實納稅的平民百姓被冤判之際,還要被這些根本無法理解基層人民的官員用這種"依法辦理"的回應浪費我們的時間!
氣憤至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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